濒危**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动植物禁止条例:
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应当经ID CARD**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ID CARD批准的,应当报经ID CARD批准。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ID CARD或者ID CARD**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
*八条 进口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要求;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四)ID CARD**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九条 出口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态*要求和公共利益;
(二)来源合法;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四)不属于ID CARD或者ID CARD**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
(五)ID CARD**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十条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向ID CARD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二)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
(三)活体濒危**动物装运设施的说明资料;
(四)ID CARD**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ID CARD农业(渔业)主管部门。
*十一条 ID CARD**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
*十二条 申请人取得ID CARD**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二)进出口批准文件;
(三)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进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材料;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进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材料;进口的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再出口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签注的允许进口证明书。
*十三条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条例规定和公约要求的,应当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对不予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ID CARD**动植物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审核时,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八条: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有本人签字或者印章。
(二)ID CARD**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
(三)进出口合同。但是以非商业贸易为目的个人所有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除外。
(四)ID CARD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ID CARD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ID CARD件复印件。
(五)进出口含**动植物成份的药品、食品等产品的,应当提交物种成份含量表和产品说明书。
(六)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证明野外或者人工繁育等来源类型的材料。
(七)国家濒管办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九条申请进出口公约附录所列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公约附录所列**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境外公约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材料。公约规定由进口国先出具允许进口证明材料的除外。
(二)进出口活体**动物的,应当提交证明符合公约规定的装运条件的材料。其中,进口公约附录Ⅰ所列活体**动物的,还应当提交接受者在笼舍安置、照管等方面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三)出口公约附录Ⅰ所列**动植物及其产品,或者进口后再出口公约附录Ⅰ所列活体**动植物的,应当提交境外公约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材料。公约规定由出口国先出具允许出口证明材料的除外。
与非公约缔约国之间进行**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是在公约秘书处注册的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材料。
*十条进口后再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经海关签注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复印件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进口**动植物原料加工后再出口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生产加工的转换计划及说明;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后再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提交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复印件或者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相关内容(表头及相关表体部分)打印件。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复印件或者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相关内容(表头及相关表体部分)打印件。
*十一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代理人ID CARD明和委托代理合同;申请商业性进出口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允许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资质证明。
*十七条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有效期不得**过180天。
*二十条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自海关放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海关验讫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副本和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交回原发证机关。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还应当同时交回境外公约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材料正本。
未实施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活动的,被许可人应当在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有效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退回原发证机关。
*二十四条申请核发物种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物种证明申请表。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有本人签字或者加盖印章。
(二)进出口合同。但是以非商业贸易为目的个人所有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除外。
(三)ID CARD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ID CARD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ID CARD件复印件。
(四)进出口含**动植物成份的药品、食品等产品的,应当提交物种成份含量表和产品说明书。
(五)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六)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境外相关机构核发的原产地证明、植物检疫证明或者提货单等能够证明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真实性的材料。
(七)进口的活体**动物属于外来陆生**动物的,应当提交ID CARD陆生**动物主管部门同意引进的批准文件。
(八)进口后再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并经海关签注的物种证明复印件或者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九)国家濒管办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十五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代理人ID CARD明和委托代理合同;申请商业性进出口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允许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资质证明。
*三十一条一次使用的物种证明有效期不得**过180天。多次使用的物种证明有效期不得**过360天。
*三十九条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向海关交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
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无须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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